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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大胆!工业盐当食盐销售,山东曝光十大典型涉盐案件

  3月21日,山东省盐务局公布2016年山东盐业违法情况。据悉,2016年全省共查处盐业违法案件27963起,查获违法盐产品5905.3吨,端掉制假、售假窝点242个,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529起。行政拘留129人,刑事拘留407人,判刑100人。

  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盐务部门打击涉盐违法犯罪、保障食盐安全工作的关切,省盐务局从各地查处、移送、司法机关判决的案件中选取了不同性质、类型的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。其中涉及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案例4个,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的案例5个,妨害公务罪的案例1个。

  记者梳理发现,劣盐、假盐多流入农村,在这里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。下面就来看看哪些“害虫”在污染我们的餐桌。

  案例一、淄博王某宁等14人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

 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2月,王某宁在明知贾某明、郝某明用工业盐非法制售假冒食盐的情况下,分别销售给贾某明12吨、郝某明14吨工业盐,2015年12月2日,在向郝某明销售工业盐时被查获,现场查扣工业盐8吨。

  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,贾某明将从王某宁处购进的12吨工业盐,冒充食盐多次向周某燕、庄某、马某聪、刘某伟、丁某孝、段某镇、郭某利、刘某玲等人销售。2015年9月份,贾某明将1600公斤工业盐及部分制假设备转售给郝某明,同时将其工业盐的进货、销售渠道介绍给郝某明。

  2015年9月至12月,郝某明从王某宁处购进14吨工业盐,冒充食盐销售给周某燕、庄某、马某聪、刘某伟、丁某孝、段某镇、郭某利、刘某玲等人10余吨,至案发时,从郝某明处查扣工业盐4.9吨。郝某海多次协助郝某明将工业盐冒充食盐对外销售,累计销售8.4吨。

  周某燕、庄某、马某聪、刘某伟、丁某孝、段某镇、郭某利等人将购进的工业盐冒充食盐对外销售。伊某霞多次协助周某燕购进工业盐并将工业盐冒充食盐对外销售。

  2015年9月以来,石某利从段某镇处累计购进假冒食盐200公斤,对外销售。

  2016年12月23日,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:

  一、王某宁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;并处罚金两万三千元。

  二、贾某明犯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两年;并处罚金两万元。

  三、郝某明犯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;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。

  四、周某燕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;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。

  五、郭某利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;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;

  六、段某镇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;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。

  七、马某聪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;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。

  八、庄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;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
  九、郝某海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;并处罚金八千元。

  十、伊某霞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;并处罚金五千元。

  十一、刘某伟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;并处罚金七千元。

  十二、丁某孝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;并处罚金五千元。

  十三、田某森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拘役六个月,缓刑一年;并处罚金三千元。

  十四、石某利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

  十五、扣押在案的假冒绿色低钠盐、精制工业盐一宗,包装机、封口机、打码机各一台,无牌机动三轮车一辆,包装袋、包装箱等物依法没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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